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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8日 星期四

「2014創意說故事_國小組動畫比賽」實施計畫

2014創意說故事_國小組動畫比賽實施計畫

壹、主旨
        一、提升國小學生運用資訊科技進行動畫設計、展現創意說故事等藝術表現能力
    二、響應2016世界設計之都活動,透過動畫競賽培養學生互動分享,並進行校際交流,推廣造力教育。
貳、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臺北市大安區幸安國民小學
        二、協辦單位:臺北市大安區幸安國小家長會、甲尚股份有限公司,首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參、報名資格及時程:
        一、臺北市暨新北市國小在學學生不分年齡皆可報名,惟不分組評選(需檢附本學年度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學證明或有一位指導老師署名以茲證明為學生團隊完成之參賽作品,詳附件一)
        二、參賽者可為個人或團隊(隊人數至多3人,並須載明隊員姓名,隊員不得再以個人名義單獨參賽或擔任其他參賽團隊成員),每人()以一件作品為限。
        三、參賽團隊全員應共同簽署著作財產權授權同意書,參賽作品如曾參與其他競賽並獲獎,或已上市之商業軟體,不得參與競賽(如附件二)
        四、聯絡窗口:臺北市大安區幸安國民小學教務處
                楊秀蓮主任27074191#3100;傳真電話:27081845
                陳介祜組長、廖英雅系統師、吳承諺系統師27074191#2213
        五、報名時程:即日起至103530日止


        六、比賽時程及需注意之內容如下表:
項次
   
         
1
2014530()
參賽隊伍需先報名(附件一),完成作品後將影片完整上傳至YouTube,並將影片連結位址提供給主辦單位(傳真填妥之附件四2708-1845教務處收),俾以作品評選。
最後交件(上傳時間)日期為20145302400,務請參賽者留意!
2
201466()
主辦單位完成參賽者作品評選。
3
2014613()
下午200
辦理參賽作品觀摩、發表會、公布比賽評選結果,並舉辦頒獎儀式(另行通知得獎者頒獎時間、地點及內容)

肆、作品規定
        一、參賽主題不限,作品長度須在1分鐘以上,5分鐘以內。
        二、參賽學生可使用不同動畫軟體及媒材作為創意發想及執行工具,作品中影像音樂之編輯軟體亦不限制。若使用他人之作品,需確認無侵犯著作權之疑慮。
        三、若參賽國小無相關動畫軟體,可依參賽作品屬性,免費申請2D動畫軟體或3D動畫軟體+內容資料庫之限時授權。(申請表見附件三)
柒、評審委員:由主辦單位邀請具公正性之數位科技設計、文化創意、動畫、教育等類別專家學者評審。
捌、評選標準與占比:
        一、故事創意:40%、美術呈現:30%、編導技巧:30
        二、本次參賽作品如未達水準,得由主辦單位保留從缺或不足額入選之權利。
玖、獎勵方式:
        一、第一名() 5,000元等值禮劵()、獎狀乙幀(每人)及動畫軟體乙套(每人)
        二、第二名()3,000元等值禮劵()、獎狀乙幀(每人)及動畫軟體乙套(每人)
        三、第三名()2,000元等值禮劵()、獎狀乙幀(每人)及動畫軟體乙套(每人)
        四、佳作若干名():獎狀各乙幀(每人)及動畫軟體各乙套(每人)
拾、注意事項:
        一、參賽者保證所有填寫或提送之資料內容屬實並無偽造情事,亦無冒用、盜用第三人之資料,如有虛偽隱匿情事,將一律取消參賽資格;如其為得獎者,收回獎金及相關證明。如有致損害於主辦單位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參賽者應負一切民刑事責任;其他因填寫資料錯誤造成主辦單位無法通知其得獎訊息時,主辦單位不負任何責任。
        二、參賽者須同意並依本計畫之規定參賽,如有抄襲、仿冒之情事,經評審決議認定,或遭相關權利人檢舉並證實確有該等情事後,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參賽或得獎資格,並由參賽者自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三、如遇作品違反善良社會風俗、暴力、報名資料填寫不完整、檔案未如期上傳YouTube,或未將影片連結位址提供給主辦單位進行參賽確認,以致影片無法觀看,視同棄權,不另行通知。
        四、本活動注意事項載明於本活動實施計畫中,參賽者於報名之同時,即同意接受本活動所列之規範,如有違反或破壞本活動之行為,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參加或得獎資格,及保留相關權利。
        五、主辦單位保留修改、暫停或終止本活動辦法及修正獎項數量之權利。
        六、如有任何因電腦、網路、電話、技術或不可歸責於主辦單位之事由,而使得獎者所寄出之資料有遲延、遺失、錯誤、無法辨識或毀損之情況,主辦單位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得獎者亦不得因此異議。

拾貳、本計畫經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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