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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0日 星期二

臺北市政府103年度優良長青志願服務人員獎勵實施計畫

臺北市政府103年度優良長青志願服務人員獎勵實施計畫
壹、宗旨: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優良之長青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弘揚長青志願服務、關懷互助之精神,提振服務士氣及品質,促進長者參與志願服務工作之推展,特訂定本計畫。

貳、獎勵對象: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所招募,領有本府或該機關、學校所印製志工服務證之65歲以上長青志工,積極、熱心、負責、持續參與服務且行為表現優異、對服務對象有具體特殊事蹟者或研提創新意見及作法,有助於志願服務推動改造者;若該志工在65歲以前業已擔任本府志工,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於評選標準之年資及時數併計。

參、推薦方式:
一、志工符合「長青志願服務松青獎」、「長青志願服務松柏獎」或「長青志願服務松鶴獎」之條件者,且最近1年未得本獎勵計畫之任何獎項,由各服務機關(單位)負責推薦,填具附照片之推薦表(除提供紙本外,請再傳送推薦表電子檔及解析度高之照片檔案),並檢附證明文件(服務紀錄冊影本、身分證影本、志工服務證影本、松柏及松鶴獎另檢附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松柏獎另檢附松青獎獎狀影本)報由本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核辦。
二、推薦表格如附。

肆、評選標準:
一、「長青志願服務松青獎」:
  持續參與本府志願服務工作滿1年,服務時數達120小時。
二、「長青志願服務松柏獎」:
  持續參與本府志願服務工作滿3年,服務時數達360小時,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三、「長青志願服務松鶴獎」:
  持續參與本府志願服務工作滿5年,服務時數達600小時,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四、同等獎項之頒授,以每人1次為限。
五、符合本實施計畫評選標準之志工,應由松青獎、松柏獎、松鶴獎依序頒授。

伍、評選程序:
        由本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組成審查小組進行資格審查,惟若推薦人數超過可敘獎人數,由該審查小組依其服務績效及服務時數遴選敘獎人員。各獎項敘獎人數如下:
一、「長青志願服務松青獎」:敘獎人數以不超過該機關當年度長青志工總
                          人數5分之1為限。當該長青志工總人數低
                          5人,則得以敘獎1人為限。
二、「長青志願服務松柏獎」:各機關長青志工人數30人以下得敘獎1人,每逾30人得多敘獎1人,以此類推,但至多不得超過5人。
三、「長青志願服務松鶴獎」:各機關長青志工人數50人以下得敘獎1人,每逾50人得多敘獎1人,以此類推,但至多不得超過3人。

陸、獎勵:
一、獎勵採公開表揚方式,配合每年重陽節辦理,以收弘揚敬老美德之效。
二、各獎項頒獎內容為:
(一)「長青志願服務松青獎」:頒發核辦機關首長或區公所首長獎狀1幀。
(二)「長青志願服務松柏獎」:頒發社會局局長獎狀1幀及紀念品1份。
(三)「長青志願服務松鶴獎」:頒發市長獎狀1幀及紀念品1份。

柒、經費:
     「長青志願服務松青獎」之獎狀經費由本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自
行編列預算或結合社會資源支應;表揚大會、「長青志願服務松柏獎」與「長青志願服務松鶴獎」之獎狀及紀念品經費按獎勵等次統一由本府社會局編列預算或結合社會資源支應。

捌、志工獎勵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之採計至當年度630為止,凡符
    合獎勵標準者,請於每年重陽節前依本推薦方式辦理表揚。
申請表格,請洽家長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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